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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系统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6-27 字体:[ ]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系统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机构与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保障统计调查制度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是指统计调查机构在依法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过程中,与统计调查对象确定统计调查关系, 以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的形式,将有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促使双方依法履行统计调查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机构,是指江苏地区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简称总队),以及国家统计局市、县调查队(简称市、县调查队)。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对象,是指依法接受统计调查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统计调查机构在开展各项常规统计调查前,凡未与统计调查对象确立具体统计调查关系的,都应当进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

常规统计调查,是指依法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四条 履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统计调查机构作为告知方,应当主动告知;统计调查对象作为被告知方,依法享有知情权。

第五条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应当按照谁调查谁告知的原则进行。总队统一规范全省《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样式(附件1)。市、县调查队和总队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统一样式的基础上,告知具体的统计调查制度名称、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向谁报送、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六条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统计调查的法律依据;

(二)统计调查机构的权利义务;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

(四)相关的统计法律责任;

(五)统计调查报表资料报送事项;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的程序一般为:

(一)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统计调查对象;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样式,市、县调查队和总队各相关业务部门印制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三)市、县调查队和总队各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不同方式向统计调查对象送达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并及时收回送达回执(附件2);

(四)送达回执等有关材料存档,妥善保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告知:

(一)统计报表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统计报表报送方式需要变更的;

(三)统计调查关系需要调整的;

(四)其他应当重新告知的。

第九条 统计调查机构在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时,适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

第十条 专项统计调查的告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统计局**调查队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调法告字[ ]

(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你单位已被确定为 调查法定统计调查对象,具有向政府统计调查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为保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和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了解掌握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法定义务和统计调查相关要求。

二、依法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原始记录、会计资料等填报依据。

四、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按时完成统计调查数据的报送、报表的保存归档工作。如果你单位是国家联网直报企业,请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事先分配的用户名、口令登录专门的联网直报系统,了解和获取统计报表和填报要求,如实、及时完成统计调查数据联网直报,并打印留存统计报表。

五、 调查统计报表报送的具体事项,详情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你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对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资料和其他在统计调查中损害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政府统计调查机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是保证政府统计调查顺利开展的关键。衷心感谢你单位对统计调查工作的大力支持!

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公章)

关于****统计报表的报送事项

根据《****统计调查(报表)制度》的要求,你单位****统计报表报送事项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表(表号)(月报,每月**日前报送);

(二)****表(表号)(季报,****日前报送);

(三)****表(表号)(年报,******日前报送);

(四)……

二、报送方式

(一)**表为纸质报表,请直接送至(邮递) **调查队。

(二)**表为联网直报,报送网址****

(三)……

三、**调查队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2

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送达回执

送达情况

受送达单位名称(盖章)

送达文书名称

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收件人(签名)

送达人(办理人)签名

送达时间

受送达单位相关情况

本单位统计工作职能部门

本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

姓名: 办公电话:

本单位统计人员联系方式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注:送达时间由受送达单位按实际接收到的时间填写;无受送达单位公章的回执为无效回执;送达回执请及时反馈。


解读文件:《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系统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