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根据《关于建设全国文明诚信高地的实施意见》(宿发〔2021〕20号)和《宿迁市推进全国文明诚信高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宿办发〔2021〕40号)要求,为全力争创首届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打造苏北首个“全国文明城市群”,开展2023年度宿迁市社会文明程度指数测评。
二、调查内容
实地考察内容为主次干道、商业大街等34类项目;问卷调查内容为对市民素质和社会风尚的评价、对城市形象的评价、对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对“窗口”行业服务质量的评价。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一)调查对象
参照国家、省文明城市测评标准,采取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测评。
1.实地考察对象为宿迁市34类文明城市建设点位(属于项目基本情况中的“其他”)。
2.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16-65周岁的本地居民(属于项目基本情况中的“居民住户及个人”)。
(二)调查范围
2023年度宿迁市社会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包含市区、县域和城市社区测评。
1.市区测评范围:宿城区、宿豫区、经开区、湖滨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
2.县域测评范围: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3.城市社区测评范围:宿迁市区(宿城区、宿豫区、经开区、湖滨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下辖的69个城市社区。
四、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取抽样调查,通过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2023年度宿迁市社会文明程度指数测评。
五、组织方式
本调查组织实施单位为国家统计局宿迁调查队,由专项调查处负责收集整理数据,通过现场调查方式开展调查。每次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递交给宿迁市全国文明城市常态长效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六、数据发布
调查资料产权属于全国文明城市常态长效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调查结束后,所有资料移交宿迁市全国文明城市常态长效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供评估宿迁市社会文明常态长效建设工作成效使用,政府内部参考使用,不对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