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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3-11-09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系统统计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总队组织实施的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总队党组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总队法规制度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处室配合。

  第四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采用分阶段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确定抽查的市、县,然后以市、县的统计调查对象为总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数据真实性情况;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统计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按照《总队统计调查样本信息库更新维护管理办法》的要求,以所有统计调查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时更新维护。

  第八条 按照《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入库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对名录库进行及时补充调整。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九条 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总队统一部署确定抽查的市、县和调查专业。原则上,总队每年抽取2-4个市,每个市抽取2-3个县。

  (二)对抽到的每个市、县,以该市、县抽查专业所有统计调查对象为总体,由总队执法检查组从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经核实确定后实施抽查。

  (三)按照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对抽中的市、县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总队法规制度处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组员人数,报总队分管统计法治工作的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进行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一条 对抽到的统计调查对象,3年内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总队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统计调查对象,经总队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四条 总队依照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按国家规定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地方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总队各业务处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