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统计执法证作废的公告
为加强统计执法证管理,根据《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9号)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审核,下列统计执法证作废。
序号 |
执法证号 |
持证人姓名 |
性别 |
所在单位 |
1 |
60090533002 |
李朝霞 |
女 |
国家统计局滨海调查队 |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