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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统计执法证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1-11 字体:[ ]

为加强统计执法证管理,根据《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9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审核,下列统计执法证作废。

序号

执法证号

持证人姓名

性别

所在单位

1

NBS-3202-2017-3503

孙鑫

国家统计局盐城调查队

2

NBS-3202-2017-3802

于舒婷

国家统计局邗江调查队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