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7号)解读
2026年10月12日,国家统计局局长康义签署国家统计局令第37号,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从公示期、公示内容、公示渠道、保密要求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一是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由1年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计算;将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公示满1年。二是依据国办《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中关于涉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内容的要求,简化公示内容,不再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信息。三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及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了未开通门户网站的统计机构的信息公示渠道,规定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四是依据新修改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信息公示中的保密要求,规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